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45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096.07.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
第 31 條
(不得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
經依本法設定抵押之動產,不得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附條件買賣契約無效。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