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096.07.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
第   31    條
(不得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
經依本法設定抵押之動產,不得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附條件買賣契約無效。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