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31    條
(背書之處所與種類)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 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 前兩項之背書,背書人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