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101.12.27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720號令修正)
第   31    條
申請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而其業務經營未符合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
者,應擬具業務調整相關計畫,於經本會許可變更登記並開始營業後五年
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未依業務調整相關計畫調整者,本會得限制其業務經
營。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