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31    條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三十條規定,於金融控股公司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
委員會者,準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