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31    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 (含金融控股公司
內部稽核單位) 與營業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
情形,以書面提報董 (理) 事會及交付監察人 (監事) ,並列為對管理單
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銀行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