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 (含金融控股公司 內部稽核單位) 與營業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 情形,以書面提報董 (理) 事會及交付監察人 (監事) ,並列為對管理單 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銀行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