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31    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營業單位所提列
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
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理事會及交付監
事 (會) ,並列為對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