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31    條
(短期票券之保證及背書總餘額之訂定及限制)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 行定之。 為健全票券金融公司之經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商中央銀行後,得 限制票券金融公司對特定行業所發行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總餘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