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第   31    條
臺灣地區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第三地區子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
主管機關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