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31    條
(共同利益之請求)
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為受益人之共同利益事項, 以書面請求信託監察人行使其權利。 信託監察人對於前項之請求,除該權利之行使有礙特殊目的信託事務之執 行,有損害受益人之共同利益,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外,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