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利益之請求) 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為受益人之共同利益事項, 以書面請求信託監察人行使其權利。 信託監察人對於前項之請求,除該權利之行使有礙特殊目的信託事務之執 行,有損害受益人之共同利益,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外,不得拒絕。
(共同利益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