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1.12.30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
第   31    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
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
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