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4.10.17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8、33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K ;刪除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S,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第   31    條
銀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
,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
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
銀行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