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5.05.06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096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第   31    條
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
    底稿,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
    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適當之內部控制,管理單位與
    營業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益是否合理等,
    並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二、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子公司或各單位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
    執行情形,訂定對子公司或各單位之查核計畫。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辦理自行查核,並由內部稽核單位查核各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作業辦理情形,併同內
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出具內部
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
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
負責之失職人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