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31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