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金融業向本業主管機關申請進駐專區試辦業務,其試辦業務項目 涉及外匯、銀行、證券或保險業務時,應同時檢附申請書件副知 中央銀行、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或保險局,並由本業主管機 關統一洽商各機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