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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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金融業向本業主管機關申請進駐專區試辦業務,其試辦業務項目
        涉及外匯、銀行、證券或保險業務時,應同時檢附申請書件副知
        中央銀行、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或保險局,並由本業主管機
        關統一洽商各機關意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