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096.07.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
第   32    條
(信託占有之定義)
稱信託占有者,謂信託人供給受託人資金或信用,並以原供信託之動產標 的物所有權為債權之擔保,而受託人依信託收據占有處分標的物之交易。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