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32    條
銀行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
理)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銀行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
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
說明書。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
相關圖表:附表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