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32    條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主管機關命其改善事項、金融檢查機關、會
計師及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及內部單位自行查
核所提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
應追蹤改善情形;並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
前項追蹤改善情形,應列為營業及管理單位績效考核之項目。 
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