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32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對參加人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除其他法
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與確保正確及安全;其有錯誤、
毀損或滅失之情事者,應改正及補救。
前項傳輸、交換、改正及補救應予存證;其存證期間應至少五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