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32    條
(金錢信託之營運範圍)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 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