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32    條
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範圍涉及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者,信託業應於每月十
日前將上月份買賣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之交易資料,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格
式予以填報。
募集發行外幣計價、於境外募集投資境內及於境內募集投資境外之共同信
託基金者,依中央銀行規定格式及申報方式填報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