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41
法規名稱:
廢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32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繳足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 中央銀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以下之利息;其情節重 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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