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32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繳足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
中央銀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以下之利息;其情節重
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