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維持資料傳輸、 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置符合一定水準之資訊系統,其辦理業務之資訊系 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由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同業公會或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擬訂,報請主管 機關核定之;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