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法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 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 循。 法令遵循單位對各單位就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應分析原因及提出改 善建議,簽報總經理後,提報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