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3.11.2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621號令訂定)
第   32    條
存款業務機構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進行聯防通報
機制作業。
存款業務機構設置前項通報窗口,應立即通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窗
口異動時,亦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