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第   33    條
現任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本準則修正前已當選者,於任期屆滿前,不
適用本準則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