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33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
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範,由主管
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