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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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銀行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種
        類,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