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34
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33
三十三、銀行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種 類,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