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33    條
(票券商業務、財務比率之上下限)
為健全票券商財務結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商中央銀行後,得就票 券商各項業務、財務比率,定其上限或下限。 票券商各項業務、財務實際比率未符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定上限或下限 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盈餘分配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