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15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33 條
(請求停止行為)
受託機構之行為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致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時 ,信託監察人得為信託財產之利益,請求受託機構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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