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31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33 條
信託業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共 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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