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33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
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
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