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33    條
清算銀行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每一銀行營業日提供清算帳戶餘額資料予管理銀行,該項餘額之時間
    以每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五十九秒為基準。
二、配合管理銀行需要提供清算帳戶存款明細資料予管理銀行。
三、清算帳戶產生孳息或手續費用時,提供資料予管理銀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