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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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金融業執行專區試辦業務項目之期間,原則為六個月至一年,本
        會得視其試辦業務辦理情形停止或延長。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