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33- 5 條
(從屬公司)
計算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 分之三以上或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之出資額,應連同下列各款之出資額一 併計入: 一、銀行之從屬公司單獨或合計持有該企業之出資額。 二、第三人為銀行而持有之出資額。 三、第三人為銀行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出資額。 前項所稱銀行之從屬公司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