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34    條
(吸收存款方法之限制)
銀行不得於規定利息外,以津貼、贈與或其他給與方法吸收存款。但對於 信託資金依約定發給紅利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