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第   34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底前辦理改選社員代表、理事、監事之信用合作社
,其候選人之消極資格,適用本準則第三條第五款、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積極資格得依本準則修正前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
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