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底前辦理改選社員代表、理事、監事之信用合作社 ,其候選人之消極資格,適用本準則第三條第五款、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積極資格得依本準則修正前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 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