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34    條
(回頭背書)
匯票得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 前項受讓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再為轉讓。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