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銀行辦理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得連結之標的範圍, 應與證券商從事臺股股權衍生性商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業務 交易得連結之標的相同。 銀行辦理前項商品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 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