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第   34    條
銀行與政府依第四條規定持有之股份,其轉讓對象以銀行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