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34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保管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進出及庫存餘額,應
作成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於每季開始十日內,將上季底紀錄向主管機
關申報。
前條及前項規定,於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銀行準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