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34    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裁決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
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主管機關得命提供適
額保證,停止執行。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逾一日加徵滯納金百
分之一;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