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 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 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