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帳戶經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者,電子支付機構除確認通報來
源並設定警示帳戶外,應即查詢該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該通報之詐騙款
項已轉出至其他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或虛擬資產帳號,應將該筆款項
轉出之資料通報該筆款項之受款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
服務商。
受款之電子支付機構接獲前一受款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通報後,應立
即查詢受款帳戶之交易。如款項已遭轉出,則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接
續通報下一受款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如款項
未遭轉出,應回復原通報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之司法警察機關。
原通報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之司法警察機關依前項資料進行查證後,如認為
該等受款帳戶或虛擬資產帳號亦須列為警示者,應通報相關電子支付機構
、存款業務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將該帳戶或帳號列為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