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帳戶經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者,電子支付機構除確認通報來
源並設定警示帳戶外,應即查詢該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該通報之詐騙款
項已轉出至其他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通報
該筆款項之受款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
受款之電子支付機構在接獲前一受款機構依前項所為之通報,應立即查詢
受款帳戶之交易。如款項已遭轉出,則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接續通報
下一受款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如款項未遭轉出,應向原通報警
示電子支付帳戶之司法警察機關為通報。
原通報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之司法警察機關依前項資料進行查證後,如認為
該等受款帳戶亦須列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者,應通報相關電子支付機構將
該帳戶列為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