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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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金融業應於試辦期滿後三個月內將試辦成果報送本會。專區營業
        據點及試辦業務項目之成果,顯示對市場發展具有正面助益者,
        本會將配套研擬修正相關法規,或函請金融業同業公會、周邊單
        位等相關單位研議檢討修正相關法令及規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