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第   35    條
前二條現任及當選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一、本準則修正後發生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情事之一或在本社各
    種貸款或保證貸款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或利息紀錄情事者。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有關股
    金及存款積數之限額規定,未於本準則修正後六個月內調整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