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銀行辦理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關履約給付方式、交易
相對人集中保管帳戶之確認開立、避險專戶有價證券質押之禁止
、基於避險需要之借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相關規定、交易相對
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確認登記、契約存續期間、集中度管理
、利害關係人交易之限制規定,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規定辦理。
銀行為辦理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避險需要買賣國內上
市櫃股票者,應設立避險專戶,其開立、履約給付及資訊申報作
業,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