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5 07:52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35 條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信用合作社應當場宣布並揭示當選人及候 補人名單,其符合第九條所列資格者並應註明。 當選人及候補人不以在場者為限,其如當場聲明退讓者,視同放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