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第   35    條
(被分割公司債務之處理)
分割後受讓業務之公司,除被分割業務所生之債務與分割前公司之債務為 可分者外,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受讓業務出資之財產範圍內負連帶清 償責任。但其連帶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算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