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35    條
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
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銀行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
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 (監事) 及通報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