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 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 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事及同時通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及 中央主管機關。